間接投資項下的外匯管理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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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投資項下的外匯管理
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
(1)中國證監(jiān)會、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合格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實施監(jiān)督管理;
(2)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對合格境外投資者境內銀行賬戶、資金匯兌等實施監(jiān)督管理。
2.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
(1)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是指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如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經監(jiān)管部門批準,在一定額度內,通過專用賬戶投資境外證券市場。
(2)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和中國證監(jiān)會分別負責各自監(jiān)管范圍內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業(yè)務的市場準入,包括資格審批、投資品種確定以及相關風險管理。
(3)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QDII機構境外投資額度、賬戶及資金匯兌管理。
(4)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QDII)制度,是指獲得國家金融監(jiān)管機構許可的境內金融機構,可以使用自有人民幣資金或者募集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投資于境外金融市場的人民幣計價產品。RQDII開展境外投資,不得將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外購匯。
知識點來源:第十二章 涉外經濟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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