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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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單元: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知 識 點】
債權轉讓
1.債權轉讓的條件
(1)債權人轉讓債權,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2024年、2021年案例分析題)
(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仍然向讓與人履行,不發(fā)生消滅債務的效果,受讓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不得轉讓:
①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于債務人的特定身份、技能等而產生的債權,如出版合同中出版公司的債權、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債權等);
②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③依據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2)約定禁止轉讓
①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②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2024年案例分析題)
3.債權轉讓的效力
(1)對債權人而言
債權全部轉讓時,原債權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應當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部分轉讓的,原債權人就轉讓部分喪失債權。
(2)對受讓人而言
①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②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權利無效、權利已過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3)對債務人而言
債權人權利的轉讓,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不應影響債務人的權利:
①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A)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2024年案例分析題)
(B)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③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原債權人)負擔。
4.一債多轉
(1)基本規(guī)定
讓與人將同一債權轉讓給兩個以上受讓人,債務人有權以已經向最先通知的受讓人履行為由主張其不再履行債務。
(2)債務人不誠信
債務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讓人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讓人,最先通知的受讓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繼續(xù)履行債務或者依據債權轉讓協(xié)議請求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最先通知的受讓人無權請求接受履行的受讓人返還其接受的財產,但是接受履行的受讓人明知該債權在其受讓前已經轉讓給其他受讓人的除外。(2024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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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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