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客觀題(單選+多選)占50分,側重考查法條細節(jié),易因混淆相似概念失分;主觀題占50分,要求考生在2小時內完成法律關系梳理、條文引用及結論推。以下是《經濟法》第九章考點精講,一起來看!

【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票據(jù)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票據(jù)法基礎知識
【知 識 點】
追索權
1.追索發(fā)生的原因
(1)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本票、支票依法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權的情形有: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而非出票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2023年、2022年案例分析題)
2.被追索人
(1)被追索人包括背書人、出票人、保證人、承兌人。(2023年案例分析題)
(2)票據(jù)上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2024年、2023年案例分析題)
3.追索權的保全
(1)按期提示承兌、付款;
(2)取得拒絕證明(依法取證)。
①票據(jù)到期提示付款被拒絕的,可以取得承兌人拒絕付款證明;
②票據(jù)未到期提示承兌被拒絕的,可以取得付款人的拒絕承兌證明;
③發(fā)生法定事由,而在票據(jù)到期日前發(fā)起追索的,持票人無法取得拒絕付款、拒絕承兌的證明,但可以依法取得關于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有關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人民法院宣告付款人破產的司法文書以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付款人終止業(yè)務活動的行政處罰決定。這些文件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持票人可以據(jù)以行使追索權。
4.追索金額
(1)追索權的追索金額(2024年案例分析題)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①已經清償?shù)娜拷痤~及其利息;
②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5.發(fā)出追索通知(2022年案例分析題,據(jù)回憶)
(1)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直接)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
(2)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規(guī)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shù)慕痤~以匯票金額為限。
6.無論是行使追索權還是再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行使權利的持票人均應交回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費用的收據(jù)。
7.追索權行使的效力
被追索人清償其債務后,其自身的票據(jù)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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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追索權”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xiàn)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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