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協議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反壟斷法是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基石,其重要性體現在考試分值與實務關聯性上。注會《經濟法》第十一章雖非傳統重點,但近三年平均分值穩(wěn)定在4-5分,且常與合同法、公司法結合考查綜合案例。以下是本章要點精講,一起來看!

【所屬章節(jié)】
第十一章:反壟斷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 壟斷協議規(guī)制制度
【知 識 點】
《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協議

2.不得利用數字技術達成禁止的壟斷協議
(1)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guī)則等,通過意思聯絡、交換敏感信息、行為協調一致等方式,達成法律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
(2)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guī)則等,通過對價格進行統一、限定或者自動化設定轉售商品價格等方式,達成法律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
3.藥品生產領域的反向支付協議(2025年新增)
(1)反向支付協議,是指原研藥公司與仿制藥公司之間達成的,前者作為專利權利人向后者提供某種對價,后者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不進入該藥品市場的協議。
(2)仿制藥申請人與被仿制藥專利權利人達成的協議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構成橫向壟斷協議:
①被仿制藥專利權利人給予或者承諾給予仿制藥申請人明顯不合理的金錢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補償;
②仿制藥申請人承諾不質疑被仿制藥專利權的有效性或者延遲進入被仿制藥相關市場。
(3)不構成壟斷協議的情形
如果被仿制藥專利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利益補償僅系為彌補被仿制藥專利相關糾紛解決成本或者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或者該協議符合《反壟斷法》關于豁免的規(guī)定,不構成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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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協議”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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