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行為法律后果的承擔_26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26年注會經濟法科目包含了大量需要記憶的內容,提前開始預習備考可以打牢基礎,將知識點記憶的更牢固!以下為知識點公司設立行為法律后果的承擔,包括公司設立階段的一般債務和公司設立階段的侵權之債,一起來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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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行為法律后果的承擔
1.基本規(guī)定
(1)公司設立時的股東為設立公司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2)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承受;設立時的股東為2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3)設立時的股東為設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公司或者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承擔。
提示:
部分發(fā)起人依照上述規(guī)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fā)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fā)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因部分發(fā)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fā)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前述屬于《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內容,教材雖未收錄,但在新《公司法》下仍然適用)

案例:
甲、乙、丙、丁擬設立一家貿易公司,委派丙負責租賃倉庫供公司使用,丙遂以自己的名義與戊簽訂倉庫租賃合同。
分析:
(1)倉庫為公司而租,屬于為設立公司而發(fā)生的債務。
(2)如果貿易公司成功設立,戊可以請求貿易公司支付租金,且由于該合同以丙個人名義簽訂,戊也可以選擇請求丙支付租金。(貿易公司還是丙,2選1,由戊任選)
(3)如果貿易公司未能成功設立,戊可以請求甲、乙、丙、丁連帶承擔租金支付義務。(甲、乙、丙、丁,由戊任選,愛找誰要找誰要,愛要多少要多少)
2.侵權之債
設立時的股東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公司(公司已成立)或者無過錯的股東(公司未成立)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股東追償。

知識點來源: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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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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