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保護制度_26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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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保護制度
1.區(qū)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yè)投資者
(1)根據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yè)能力等因素,投資者可以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yè)投資者。
(2)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yè)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上述所列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規(guī)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否則,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對普通投資者的特殊保護
①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fā)生糾紛的,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規(guī)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證券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②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fā)生證券業(yè)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
2.投資者保護機構(例如,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1)代理權公開征集(2021年案例分析題)
征集主體 | 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單獨持有1%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依法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 |
征集方式 | (1)自行或者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征集 (2)代理權征集應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 |
征集對象 | 上市公司發(fā)行在外所有持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不得對被征集主體設置比例限制) |
(2)證券糾紛調解
投資者與發(fā)行人、證券公司等發(fā)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
(3)先行賠付制度
發(fā)行人因欺詐發(fā)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fā)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fā)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4)證券支持訴訟
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股東派生(代表)訴訟
發(fā)行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發(fā)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180日+1%”的限制。(2023年案例分析題)
(6)代表人訴訟
①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普通代表人訴訟)
②投資者保護機構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上述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特別代表人訴訟)
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的“3類訴訟”
項目 | 證券支持訴訟 | 股東派生(代表)訴訟 | 特別代表人訴訟 |
原告 | 單獨的投資者 | 投資者保護機構 | 數量眾多的投資者 |
被告 | 發(fā)行人、上市公司 | 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 發(fā)行人、上市公司 |
投資者保護機構的身份 | 公益律師 | 原告 | 訴訟代表人 |
3.證券市場看門人制度(2025年新增)
(1)概念
以注冊會計師為例,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關上大門”):
①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
②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的;
③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
(2)證券市場看門人的范圍
①證券中介機構,主要指券商,即在證券發(fā)行、交易過程中從事證券承銷、保薦、經紀等業(yè)務的證券公司。
②證券服務機構,主要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財務顧問、資信評級機構及律師事務所等。
(3)履職標準——“勤勉盡責、恪盡職守”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財務顧問、信息技術系統(tǒng)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按照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為證券的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
(4)證券市場看門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①在普通民事侵權行為中,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財務顧問、資信評級機構以及律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通常根據其過錯程度對委托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1:《注冊會計師法》規(guī)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2:《審計侵權賠償規(guī)定》規(guī)定,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因過失出具不實報告,并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過失大小確定其賠償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只有在“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或“明知”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處理有違法違規(guī)等情形下才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②就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而言,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財務顧問、資信評級機構以及律師事務所等市場看門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即只要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與發(fā)行人或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知識點來源: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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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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