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的提出_26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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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的提出
1.提出破產申請的當事人
(1)基本規(guī)定
申請的類型 | 申請人 | |
破產清算 | (1)債務人 (2)債權人 | |
破產重整 | 直接提起 | (1)債務人 (2)債權人 |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之前 | (1)債務人 (2)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2020年案例分析題) (3)其他債權人 | |
破產和解 | 直接提起 | 債務人 |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之前 | ||
(2)特殊身份的申請人
申請人身份 | 破產清算申請 | 破產重整申請 | 破產和解申請 |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2022年案例分析題) | √ | √ | × |
稅務機關、社會保險機構 | √ | × | × |
企業(yè)職工 | √ (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會議多數決議通過)(2021年案例分析題) | √ (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多數決議通過) | × |
國務院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對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提出) | √ | √ | × |
(3)解散清算、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
①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董事)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②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③簡易破產清算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后,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④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清算完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除債務人在法定異議期限內舉證證明其未出現破產原因外,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破產案件的管轄
(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存在爭議的,由其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2020年案例分析題)
(3)由債務人住所地哪個級別的人民法院管轄
①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qū)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yè)的破產案件;
②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qū)、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yè)的破產案件。(2022年案例分析題,據回憶)
③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的破產與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響、法律關系復雜的破產案件,一般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當事人提出破產申請時的舉證責任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①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②申請目的,即申請破產清算還是申請重整或和解;
③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④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2)證據提交要求
基本要求 |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 | 應當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 | |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 | 還應當提交企業(yè)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等有關材料 | ||
申請破產重整的特殊要求 | 一般企業(yè) | 滿足基本要求的基礎上,還應當提交債務人具有重整可行性的報告 | |
上市公司 | 滿足基本要求的基礎上,還應當提交: (1)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報告 (2)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向中國證監(jiān)會的通報情況材料及中國證監(jiān)會的意見 (3)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維穩(wěn)預案 | ||
4.破產申請?zhí)峤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知識點來源:第八章 破產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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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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