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制度_26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的第八章為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接下來一起預習知識點管理人的相關內容,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yè)并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破產清算事務的專門機構或人員。閱讀下文,了解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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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資格
1.管理人的種類
(1)機構管理人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2)個人管理人
①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yè)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②由個人擔任管理人并非僅由一個個人完成破產案件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利害關系的具體判定
(1)對機構的要求
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有利害關系:
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③現(xiàn)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④現(xiàn)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2021年案例分析題)
⑤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2)對個人的要求
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可以認定為有利害關系:
①具有前述情形之一;
②現(xiàn)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③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2024年案例分析題)
④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指定
1.由誰指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人民法院的指定。
2.管理人名冊制度
人民法院根據(jù)本地破產案件發(fā)生數(shù)量從報名者中擇優(yōu)確定編入管理人名冊的人數(shù),并從編入管理人名冊的中介機構及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成員中實際指定管理人。
3.指定方式
(1)指定管理人主要有隨機、競爭、接受推薦3種方式:
(2)隨機方式
隨機產生是一般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隨機方式包括抽簽、搖號、輪候等形式。
(3)競爭方式
①對于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或者在全國范圍有重大影響、法律關系復雜、債務人財產分散的企業(yè)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請編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競爭,從參與競爭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指定管理人。
②參與競爭的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少于3家。
③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被指定為管理人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經評審委員會成員1/2以上通過。
④采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確定1~2名備選社會中介機構,作為需要更換管理人時的接替人選。
(4)接受推薦方式
進入破產程序前經過行政清理、清算的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案件,為節(jié)省破產費用與時間、保障案件管理質量,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推薦的已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指定管理人。
4.管理人負責人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時,應當同時根據(jù)中介機構或清算組的推薦,指定管理人負責人。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需要變更管理人負責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5.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或者個人管理人出現(xiàn)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徑行決定更換管理人:
(1)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的法定情形
①執(zhí)業(yè)許可證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注銷;
②出現(xiàn)解散、破產事由或者喪失承擔執(zhí)業(yè)責任風險的能力;
③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④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⑤社會中介機構有重大債務糾紛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的。(2022年案例分析題)
(2)個人管理人的法定情形
(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參照適用該規(guī)定)
①執(zhí)業(yè)資格被取消、吊銷;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④失蹤、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⑤因健康原因無法履行職務;
⑥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失效;
⑦個人有重大債務糾紛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的。
(3)競爭方式產生的管理人,在更換時可以直接更換為備選中介機構;其他方式產生的管理人,通??梢栽付ǚ绞竭M行。
三、管理人的報酬
1.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
2.管理人報酬的具體確定規(guī)則
(1)管理人獲得的報酬是純報酬,不包括其因執(zhí)行職務、進行破產管理工作中需支付的其他費用,如公告費用、變價財產費用等。
(2)人民法院應根據(jù)“債務人最終清償?shù)呢敭a價值總額”在法定比例限制范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所謂“債務人最終清償?shù)呢敭a價值總額”:
①擔保權人優(yōu)先受償?shù)膿N飪r值,不計入債務人最終清償?shù)呢敭a價值總額中。
②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xiàn)、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shù)膱蟪辍?/p>
(3)清算組中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參與工作的,不收取報酬。
3.聘用必要工作人員VS重復計酬
(1)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為破產費用。
(2)嚴格控制“聘用”
①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②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聘用企業(yè)經營管理人員,或者管理人確有必要聘請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人員處理重大訴訟、仲裁、執(zhí)行或審計等專業(yè)性較強工作,如所需費用需要列入破產費用的,應當經債權人會議同意。
(3)避免重復計酬
①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yè)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xié)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而不在破產費用中單獨列支);
②破產清算事務所通過聘用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xié)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4.人民法院確定管理人報酬的具體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初步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并在方案確定后3日內書面通知管理人。
(2)管理人應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報告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方案有不同意見,可以進行協(xié)商,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整:
①雙方就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協(xié)商一致的,管理人應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并附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
②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無法與管理人協(xié)商一致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異議書應附有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
(3)最終確定的管理人報酬及收取情況,應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應列入和解協(xié)議草案或重整計劃草案,報債權人會議審查通過。
四、管理人的職責與責任
1.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提示:“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是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由管理人決定,但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如監(jiān)督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
2.管理人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的履職保障
(1)管理人賬戶的開立
管理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破產申請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及管理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向銀行申請開立管理人賬戶。
(2)接管破產企業(yè)賬戶
管理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破產申請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接管破產企業(yè)賬戶,依法辦理破產企業(yè)賬戶資金劃轉,非正常戶激活或注銷,司法凍結狀態(tài)等賬戶信息、交易明細、征信信息查詢等業(yè)務,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辦理。
(3)稅務相關事項的處理
①破產程序中的企業(yè)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yè)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由管理人代表破產企業(yè)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納稅義務。
②破產企業(yè)因履行合同、處置財產或繼續(xù)營業(yè)等原因在破產程序中確需使用發(fā)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納稅人名義到稅務部門申領、開具發(fā)票。
(4)向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董監(jiān)高追責
企業(yè)董事、監(jiān)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未履職盡責,致使所在企業(yè)破產,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擔相應責任的,管理人可以憑生效法律文書,通過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wǎng)向市場監(jiān)管、金融管理等部門申請對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限制進行登記。破產企業(yè)的有關人員可能涉嫌犯罪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報送司法或監(jiān)察機關。
3.管理人依法執(zhí)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jiān)督。
4.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zhí)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5.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6.管理人未依法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知識點來源:第八章 破產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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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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