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會《經(jīng)濟法》每日一練: 證券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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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
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guān)系、協(xié)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公眾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公眾公司的控制權(quán)。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中,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的有( )。
A.收購人負有數(shù)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B.收購人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C.收購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D.收購人為自然人,因貪污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

【答案】ABC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收購人負有數(shù)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收購人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收購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chǎn)、挪用財產(chǎn),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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