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在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初期階段,大家可以先學習掌握一些基礎的知識點,每天學習一點,不能松懈,在這個階段把知識點掌握扎實。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經(jīng)濟法》中的: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1)本人的追認權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①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诔蜂N權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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