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本篇文章介紹的是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中的債務的抵充順序。歡迎大家點擊查看。
債務的抵充順序
1.對同一債權人數項債務并存時的抵充順序
(1)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應當優(yōu)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2)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yōu)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
(3)擔保數額相同的,優(yōu)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
(4)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
(5)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2.主債務、利息、費用的抵充順序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1)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2)利息;(3)主債務。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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