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姚姚”]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年《經濟法》答疑精選:當然退伙與除名。
【學員提問】
普通合伙當然退伙與除名的情形有哪些?
【東奧老師回答】
1、當然退伙的情況有:
、僮鳛楹匣锶说淖匀蝗怂劳龌蛘弑灰婪ㄐ嫠劳;
、趥人喪失償債能力;
、圩鳛楹匣锶说姆ㄈ嘶蛘咂渌M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伙協(xié)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果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并不必然導致退伙。此種情形下,若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該合伙人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yè)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yè)。但是,如果未能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則該合伙人退伙。
2、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ㄒ唬┪绰男谐鲑Y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
(三)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ㄋ模┌l(fā)生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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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姚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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