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的編制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一日之計在于晨,你開始今天的學習了嗎?中級會計的學習是一個持之以恒的過程,已經到達了強化階段,學習的勁頭千萬不要松懈啊!經濟法熱門知識點小編已整理,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預算的編制
【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相關法律制度
【知識點】預算的編制
預算的編制
1、預算編制的對象是預算草案。
預算草案在未經權力機關批準之前,僅是一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預算。
2、預算編制的時間和基礎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fā)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guī)定程序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后,進行編制。
3、預算中涉及舉借債務的規(guī)定
(1)中央舉債
對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的債務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的規(guī)模不得超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限額。
(2)地方舉債
項目 | 詳細規(guī)定 |
舉債 主體 | (1)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 (2)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 (3)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yè)單位等舉借 |
舉債 條件 | (1)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2)舉借債務的規(guī)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3)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準 |
舉債 方式 | 地方政府舉債采取政府債券方式: (1)一般債務通過發(fā)行一般債券融資,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2)專項債務通過發(fā)行專項債券融資,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
舉債資金用途 | 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wěn)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
舉債 擔保 |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
償還 責任 | 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
4、扶助金、預備費、預算周轉金及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
(1)扶助金
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預算中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發(fā)展經濟社會建設事業(yè)。
(2)預備費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1%~3%設置預備費,用于當年預算執(zhí)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fā)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3)預算周轉金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用于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jié)性收支差額。
(4)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可以設置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
5、上年結余的處理
各級政府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當在下一年用于結轉項目的支出;連續(xù)2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
想要通過中級會計考試需要同學們堅持不懈的去努力,只要付出,相信終有回報!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堅持更新中,大家堅持學習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津公網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