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一考點
聰明靠努力學習,知識靠平日積累。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馬上就要到來了,小編為大家整理更新了每日攻克一考點的相關內容,快來看看吧!

一、視同銷售貨物
1、代銷業(yè)務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相關鏈接1】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例如,上述案例中的甲企業(y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相關鏈接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例如,上述案例中的乙商場),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總分機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3、自產、委托加工、購進貨物的特殊處置
(1)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3)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案例1】甲廠將自產的水泥用于修建自己的辦公樓,不視同銷售貨物;將外購的水泥用于修建自己的辦公樓,亦不視同銷售貨物。(待未來銷售該辦公樓時,考慮銷售不動產的增值稅處理即可)
【案例2】甲廠將自產的水泥用于修建職工宿舍,視同銷售貨物;將外購的水泥用于修建職工宿舍,不視同銷售貨物(且該外購水泥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二、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
要點 | 具體理解 |
是否真無償 | 【案例】甲公司將房屋出租給乙餐館,不收取租金,但甲公司工作人員可以在乙餐館免費就餐。本案看似無償、實際有償,甲公司的房屋出租行為應當視同銷售不動產租賃服務,征收增值稅;乙餐館提供的免費就餐服務應當視同銷售餐飲服務,征收增值稅 |
確定方向 | 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區(qū)別于“非營業(yè)活動”,參考本單元考點3) |
看清對象 | (1)對象為公益事業(yè)或者社會公眾的,不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2)其他對象的,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案例】①甲公司為災區(qū)民眾免費提供餐飲服務:由于其服務對象為公益事業(yè)、社會公眾,不視同銷售餐飲服務,不繳納增值稅;②關聯(lián)公司之間無償轉讓房屋產權:由于受讓方既非公益事業(yè),也非社會公眾,該轉讓行為應視同銷售不動產,依法計繳增值稅 |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考點選自黃潔洵老師基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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