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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yè)匯票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gjy2021-08-20 15:58:44

你必須非常努力,才能看起來毫不費力。在最好的年紀里,不要辜負最美的自己。中級會計職稱備考,最后階段的復習十分關鍵,希望大家能夠好好的把握時間。小編為大家?guī)怼吨屑壗洕ā访咳展タ艘豢键c內容,供大家參考。

商業(yè)匯票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

出票

1.出票實際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作成票據(jù)(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二是交付票據(jù)。

2.絕對記載事項:如未記載,票據(jù)無效

3.對票據(jù)金額的特殊要求

(1)票據(jù)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shù)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jù)無效。

(2)票據(jù)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jù)無效。

(3)匯票上記載的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數(shù)額;匯票上記載的金額不確定的,匯票無效。

4.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推定

5.非法定記載事項,如簽發(fā)票據(jù)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jù)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等。

6.出票的效力

(1)對收款人:取得票據(jù)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對付款人: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

(3)對出票人:出票人簽發(fā)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償票據(jù)金額、相關的利息和費用。

轉讓背書

1.絕對記載事項

(1)背書簽章

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jù)上簽章,背書才能成立,否則,背書行為無效。

(2)被背書人名稱

①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②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jù)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jù)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背書人名稱可補記)

2.背書日期(相對記載事項)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3.禁止背書

(1)任意禁止背書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2020年簡答題、2019年、2013年簡答題)

(2)法定禁止背書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4.粘單

(1)票據(jù)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貼于票據(jù)憑證上。

(2)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5.附條件背書

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6.部分背書

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無效。

7.背書連續(xù)

(1)背書連續(xù)是指在票據(jù)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2)背書連續(xù)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xù),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xù),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據(jù)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3)對于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等)取得匯票的,不涉及背書連續(xù)的問題;只要取得票據(jù)的人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就可以享有票據(jù)上的權利。

非轉讓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可以代為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2.質押背書

(1)記載事項

①以票據(jù)質押,應當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但如果在票據(jù)上記載質押文句表明了質押意思的(如“為擔保”、“為設質”等),也應視為其有效。

②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jù)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jù)質押。

(2)效果

①質押背書成立后,背書人仍然是票據(jù)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jù)權利;但是,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后,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票據(jù)權利,并從票據(jù)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shù)額優(yōu)先得到償還;如果背書人履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須將票據(jù)返還背書人。

②記載“質押”文句后,其后手再背書轉讓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jù)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的前手的票據(jù)責任。

保證

1.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保證”字樣+簽章

(2)相對記載事項

①被保證人名稱

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②保證日期

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2018年、2014年簡答題)

(1)保證人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于匯票的正面;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粘單上。

(2)2.附條件保證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2018年簡答題)

3.保證的效力

(1)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jù)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2)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4)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

1.提示付款的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見票即付的商業(yè)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銀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4)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2.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3.付款人的形式審查義務

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xù),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4.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追索權

1.行使追索權的條件

(1)實質條件

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

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2)形式條件

①在法定期限內提示承兌、提示付款;

②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明。

2.確定追索對象(被追索人)

(1)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均為被追索人。(2019年、2014年、2013年簡答題)

(2)被追索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3.確定追索金額

(1)首次追索權的追索金額(2019年簡答題)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的追索金額

①已經清償?shù)娜拷痤~及其利息;

②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4.發(fā)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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