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2024年中級會計師備考正在進行中,希望考生們多多積累知識點,堅持學習到最后。

【知識點】信托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所屬章節(jié)】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
(1)權利 | 信托財產管理、處分的知情權 | ①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
②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 ||
信托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權 | 委托人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xiàn)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 |
對違反信托權限行為的撤銷權 | ①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 |
②委托人的申請權,自委托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 | ||
③該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 ||
對受托人的解任權 |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 |
(2)義務 | 支付報酬義務 | 委托人負有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的義務 |
賠償損失義務 | 委托人違反信托文件的約定,單方解除信托關系而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負有對受托人的損失進行賠償?shù)牧x務 |
2.受托人
(1)義務 | 謹慎義務 | 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
忠誠義務 | 忠實義務是受托人所承擔的各項信托義務中最為根本的義務,屬于法定義務、消極義務,不可以通過約定加以排除。與上述違反注意義務實行過錯責任不同,違反忠實義務實行無過錯責任 | |
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規(guī)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違反規(guī)定進行自我交易或雙方代理的,受托人對造成的信托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分別管理義務 |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 |
自己管理義務 | ①受托人應當自己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另有規(guī)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受托人個人患病、家庭發(fā)生變故、出國學習培訓、長期出差等情況),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 |
②受托人依法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 ||
共同受托人連帶責任 | ①共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人對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托人同樣有效 | |
②共同受托人之一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托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
③共同受托人共同處理信托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托文件規(guī)定處理;信托文件未規(guī)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決定 | ||
書類設置與報告、保密義務 | ①書類設置義務是指受托人應對信托財產的管理造冊,并載明信托事務的處理狀況。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 | |
②報告義務是指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 ||
③保密義務是指受托人對信托中了解到的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 ||
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不必牽連自己的固有財產,也不必用其他財產包括委托人的其他財產來支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2022年判斷題) | |
(2)權利 | 報酬給付請求權 | ①受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托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可以作出補充約定;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報酬 |
②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 ||
優(yōu)先受償權 | 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或者所受到的損害,以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
3.受益人
(1)受益人的資格
①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梢允且蝗?,也可以是數(shù)人。
②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均可成為受益人,其中的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但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受益的時間和分配
①如果信托文件未對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起始時間作出特別規(guī)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②受益人為數(shù)人時,共同受益人共同享有信托受益權,信托文件對共同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分配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信托文件對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規(guī)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3)信托受益權的處理
①受益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其“信托受益權”可以用于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guī)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除外;
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轉讓和繼承,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除外。
③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信托終止;部分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托受益權按“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人→其他受益人→委托人或其繼承人”順序確定歸屬。
(4)受益人的權利
①受益人可以行使信托財產管理處分的知情權、信托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權、對違反信托權限行為的撤銷權以及對受托人的解任權。(同委托人的權利)
②受益人行使上述權利與委托人意見不一致時,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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