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物保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永不放棄,總有希望在前面等待。2024年中級會計師備考正在進行中,想要順利通過考試,在學習的時候就要付出努力,不要放棄。
【知識點】人保+物保
【所屬章節(jié)】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人保+物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1、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
2、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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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2021年4月1日,趙某向錢某借款,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趙某請李某和孫某為該筆債務提供擔保。4月4日,錢某與李某簽訂抵押合同,以李某所有的一套房屋為抵押物,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4月5日,孫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限屆滿,因趙某拒絕還款,錢某向李某提出行使抵押權,并請求孫某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擔保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2021年)
A、錢某必須先行使抵押權,再要求孫某承擔保證責任
B、孫某享有先訴抗辯權
C、孫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趙某進行追償
D、李某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趙某進行追償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1)選項A:當事人未約定擔保物權實現(xiàn)的順序且物的擔保由第三人提供,債權人可以選擇先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選擇直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2)選項B:孫某為該筆借款提供的是連帶責任保證,不享有先訴抗辯權;(3)選項CD:在共同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孫某、李某)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趙某)追償。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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