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樣態(tài)——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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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樣態(tài)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1)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
(2)特別成立要件:特定法律行為還要求具備特別成立要件,如對于要式法律行為,還需要具備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2.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部分無效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舉例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自始無效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4.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三、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jīng)發(fā)生,未經(jīng)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2)撤銷權人對撤銷權的行使擁有選擇權
(3)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撤銷權人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撤銷權
(4)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
(5)一經(jīng)撤銷,其效力溯及自行為開始時無效(自始無效)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提示1
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zhì)、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價格、數(shù)量等產(chǎn)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fā)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guī)定的重大誤解。動機錯誤不屬于重大誤解。
提示2
行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轉達錯誤為由請求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適用重大誤解的規(guī)定。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提示
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guī)定的欺詐。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提示
以給自然人及其近親屬等的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榮譽、財產(chǎn)權益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其基于恐懼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guī)定的脅迫。
(5)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撤銷權行使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提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人民法院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lián)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狀況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后果,以及標的、數(shù)量、價款或者報酬等方面認定。
(1)催告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善意相對人:撤銷
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提示1
注意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時間上要求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追認后該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主體要求善意相對人(惡意相對人不享有撤銷權)。
提示2
不同于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需要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撤銷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見“代理”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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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jīng)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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