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的行使——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沒有特別幸運,請先特別努力,別因為懶惰而失敗,還矯情地將原因歸于自己倒霉。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特整理了2025年《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學習考點,你必須特別努力,才能顯得毫不費力!
? 25年好書上新,學練考記,精學考點 ? 中級暢聽班全新升級,享小班定制服務

【第一章 總論】
代理權的行使
一、轉委托代理
1.轉委托代理的概念
轉委托代理,又稱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了實施其代理權限內的行為,而以自己的名義為被代理人選任代理人的代理。

2.復代理的特征
(1)須以本代理的存在為前提。
(2)須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被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
提示
如果被代理人自己選任代理人屬于本代理。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選任其他代理人,也不屬于復代理,而是在該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產(chǎn)生新的代理關系。
(3)復代理權應當在原代理權范圍之內。
(4)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
3.轉委托代理的規(guī)定
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1)轉委托代理經(jīng)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2)轉委托代理未經(jīng)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解釋
由于急病、通訊聯(lián)絡中斷、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lián)系,如不及時轉委托第三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法典規(guī)定的緊急情況。(補充)
二、代理權濫用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雙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三、不當代理
1.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職責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惡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四、違法代理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代理權的行使相關內容??忌鷤円侠戆才艜r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jīng)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津公網(wǎng)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