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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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抵銷
(一)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jù)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下列債務不得抵銷:
(1)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
提示
不作為債務、提供勞務的債務、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如撫恤金、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均不得抵銷。
(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3)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4)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或者故意、重大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產生的損害賠償債務。(2024年調整)
(5)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
3.部分抵銷,剩余債權訴訟時效中斷
抵銷后剩余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重新起算。抵銷屬于債權的行使方式之一,會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且中斷的法律效果及于全部債權,所以,在部分抵銷的場合,剩余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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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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