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法條
學習是一個不懈的過程,走走停停便難有成就。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開始就要堅持到底,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2025年《經(jīng)濟法》法條的相關內(nèi)容,速來跟著東奧一起學習吧!

—— 留置權 ——
| 【專題】 | 物權與合同的必備法條 |
| 【類別】 | 合同擔保 |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留置已經(jīng)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chǎn),并有權就該動產(chǎn)優(yōu)先受償。(2021年)
2.同一法律關系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動產(chǎn),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2018年)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因同一法律關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動產(chǎn),并主張就該留置財產(chǎn)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span style="font-family: inherit;">應予支持。(2024年、2023年)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經(jīng)濟法》法條匯總由東奧教研團隊提供。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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