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法條
凡事趁早,沒有那么多來日方長。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進行中,你還在為繁雜的法條痛苦?與其拖延不如立馬行動!下面為廣大考生提供關于“買賣合同”的相關法條,速來記憶!

—— 買賣合同 ——
| 【專題】 | 物權與合同的必備法條 |
| 【類別】 | 具體合同 |
1.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的到期價款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2022年)
2.試用買賣合同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2024年)
3.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
(1)當事人可以在動產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2022年)
(2)在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或者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不得主張取回標的物。(2023年、2022年)
(3)出賣人依法取回標的物,但與買受人協商不成,當事人請求參照“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有關規(guī)定,拍賣、變賣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2022年)
4.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2022年)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法條匯總由東奧教研團隊提供。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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