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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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知識點】
1.可復議可訴訟
絕大多數(shù)行政行為引發(fā)的糾紛,行政相對人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先復議后訴訟(復議前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3)認為行政機關存在《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
(4)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經濟仲裁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解釋2: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駁回申請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或訴訟或裁決
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對于最終裁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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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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