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2025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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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融資租賃合同
【知識點】
1.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jīng)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nèi)容。
3.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2019年簡答題)
4.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應由承租人賠償損失,出租人不承擔責任。(2019年簡答題、2022年綜合題)
5.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2019年簡答題)
6.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xù)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8.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zhuǎn)讓、抵押、質(zhì)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9.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chǎn)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chǎn)財產(chǎn)。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0.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11.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jīng)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2022年綜合題)
12.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的,視為約定的租金義務履行完畢后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相關內(nèi)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強化提升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025年《經(jīng)濟法》領學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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