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股東權利及法人人格否認——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學貴心悟,守舊無功。2026年中級會計備考,重在理解原理、消化重難點,而非死記硬背。主動搭建知識框架,結合新準則與案例剖析,方能在業(yè)財融合趨勢下游刃有余,為新考季打下不可動搖的根基。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濫用股東權利及法人人格否認
1.禁止濫用股東權利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法人人格否認
(1)基本規(guī)定
①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②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上述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③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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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濟法》2025考季輕1·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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