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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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
1.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1)取得:合同生效時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fā)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內部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對抗
①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
②互換、轉讓的對象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③互換需要向發(fā)包方備案, 轉讓需要經發(fā)包方同意。
④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對外流轉土地經營權: 登記對抗
①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不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流轉土地經營權。
②流轉期限為5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 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③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業(yè)用途。
④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存續(xù)期限
①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
②承包期限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guī)定繼續(xù)承包。
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 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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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濟法》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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