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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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抵銷
1.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xié)商一致,可以抵銷。
2.法定抵銷
(1)基本規(guī)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jù)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2)關于“互負債務”
互負債務應基于不同法律關系而生,并非同一雙務合同中的給付與對待給付,否則,如果允許抵銷,相當于合同解除。
(3)關于“被動債務已屆清償期”(對方債務已到期)
只有當主動提出抵銷的當事人一方享有的債權已到期,對方才有義務履行,否則,允許單方提出抵銷就相當于剝奪對方的期限利益。
【提示】在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前提下:
(1)債務均已到期:雙方均有權通知對方抵銷;
(2)一項債務已到期,另一項債務未到期:未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通知對方抵銷。
(4)關于“一方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2025年新增)
當事人互負債務,一方以其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債權通知對方主張抵銷,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對該抗辯應予支持。一方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對方主張抵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法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或者故意、重大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產生的損害賠償債務,侵權人主張抵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抵銷方法
①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②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7)抵銷的效果
①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抵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抵銷權成立的,應當認定通知到達對方時雙方互負的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等債務在同等數(shù)額內消滅。
②抵銷后剩余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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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濟法》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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