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困境不是終點,而是命運為你鋪設的螺旋階梯。2026年中級會計備考中的每個難點,都將引領你到達新的認知高度。《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已更新,速來學習!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混同
1.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消滅,附屬于主債務的從權利和從債務也一并消滅。
3.混同不導致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情形
(1)如債權為他人權利質押的標的,債權債務即使同歸于一人,債權也不消滅,否則將損害質權人的利益。
(2)票據上的“回頭背書”
《票據法》第69條規(guī)定:“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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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混同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濟法》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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