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2026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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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1.遲交寬限與中止、復效條款
2.誤告年齡條款
3.不喪失價值條款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2)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保險人和投保人未達成協(xié)議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3)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4)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雖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 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quán)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5)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4.自殺條款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nèi),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按照前述規(guī)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2022年簡答題)
【提示】屬于下列2種情形之一的,保險人應支付保險金:
(1)自殺時,合同成立或者效力恢復已滿2年
(2)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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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jīng)濟法》輕1?基礎(chǔ)細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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