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與起算_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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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屬章節(jié)】 | 第一章 總論 |
| 【單元小節(jié)】 | 訴訟時效 |
| 【知 識 點】 | 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與起算 |
1.訴訟時效分為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和20年的長期時效期間。
(1)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算,且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但不適用延長的規(guī)定。
(2)20年的長期時效期間:從權利受損害之日起計算,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止 | 中斷 | 延長 | |
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 | √ | √ | × |
20年的長期時效期間 | × | × | √ |
2.特殊時效期間
(1)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規(guī)定時效期間為1年。
(2)人壽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
3.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具體情形 | 起算規(guī)則 | |
分期履行 |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 |
無民、限民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 |
未成年人 性侵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 |
侵權之債 | 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 【提示】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査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 |
約定履行期限 | 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 |
未約定履行期限 | 可依法確定 | 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
不能確定 | 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 |
不作為義務 | 不作為義務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 | |
附條件 | 附條件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 |
附期限 | 附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至之日起計算 | |
國家賠償 | 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 |
航空運輸 | 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 | |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與起算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學習時間,積極備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經濟法》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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