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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物品”“銷售舊貨”究竟是指什么具體經(jīng)濟事項?尤其是“財稅〔2016〕36號”文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現(xiàn)行舊貨相關(guān)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相信很多人腦子里會有無數(shù)的問號在旋轉(zhuǎn)!接下來小編來幫大家捋順捋順。
一、銷售舊貨
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銷售“舊貨”僅限于專門從事舊貨經(jīng)營的企業(yè),換言之,一般工商企業(yè)經(jīng)營過程中不存在銷售“舊貨”情況。
銷售“舊貨”適用簡易辦法。無論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舊貨”均按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自然不存在抵扣進項之說。
二、兩個重要時間點
(一)2009年1月1日之后,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允許抵扣進項,銷售時按適用的稅率納稅;2009年1月1日之前購進的不允許抵扣進項,那么,購進時沒有抵扣過進項的固定資產(chǎn),銷售時就按3%征收率減按2%開普通發(fā)票申報納稅。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nèi)開展營改增試點,根據(jù)財稅〔2013〕37號文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2013年8月1日前購買的小汽車,企業(y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在銷售時,應該按照“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稅率征收增值稅”,之后購進的已抵扣了進項就按適用稅率納稅。
三、三種納稅人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稅率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chǎn)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chǎn)。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
除以上兩種情況外,按適用稅率納稅。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可按3%征收率減按2%征收,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銷;也可選擇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自然可以到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啦。
(三)“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分兩種情況處理:在本地區(qū)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按3%征收率減按2%稅率征收;在本地區(qū)試點實施之日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小編說了這么多,大家對于銷售舊貨&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的劃分及稅務處理弄懂得了嗎?如果您想深入了解,敬請期待東奧實務課堂即將更新的課程——《銷售舊貨&已使用固定資產(chǎn)的財稅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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