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的部署,稅務總局制發(fā)《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接下來就是此解讀的有關信息請了解。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的部署,稅務總局制發(fā)《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共十七條,明確了車購稅“一車一申報”制度,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申報地點,申報納稅、退稅申報所附資料,計稅價格核定,完稅信息更正,過渡期安排等事項,最大限度方便廣大納稅人。
一、減輕納稅人負擔
依據(jù)《車輛購置稅法》取消最低計稅價格的要求,《公告》全面廢止了有關最低計稅價格的規(guī)定,改按發(fā)票價格征稅,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二、便利納稅人辦稅
落實《車輛購置稅法》實現(xiàn)車輛購置稅完稅或者免稅信息電子化,全面廢止有關紙質(zhì)完稅證明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和公安交管部門之間實現(xiàn)電子車輛購置稅完稅或者免稅信息傳輸,減少了認證手續(xù),方便了納稅人。
三、精簡辦稅資料
取消最低計稅價格之后,機動車生產(chǎn)和進口企業(yè)免于向稅務機關報送用于生成最低計稅價格的相關信息。同時,精簡各類申報資料36份,明確稅務機關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相關資料信息的,納稅人不再提供資料原件或復印件。
說明:因政策、內(nèi)容不斷變化與調(diào)整,東奧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nèi)容為準。
注:本文來源于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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