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核定銷售額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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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核定銷售額的情形
納稅人發(fā)生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的。
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核定銷售額的方法
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銷售額: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在題目中也可以體現為市場價);
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
不涉及應稅消費品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從價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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