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中止與中斷的區(qū)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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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中止與中斷的區(qū)別
1、發(fā)生原因不同
中止發(fā)生原因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中斷發(fā)生原因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發(fā)生時間不同
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
中斷:訴訟時效進行中
3、效果不同
中止:
(1)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
(2)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斷:
(1)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清零
(2)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jié)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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