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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25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第四章 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如果由于被審計單位存貨的性質或位置等原因導致無法實施存貨監(jiān)盤,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能否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shù)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
注冊會計師實施的替代審計程序主要包括:
(一)檢查進貨交易憑證或生產(chǎn)記錄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檢查資產(chǎn)負債表日后發(fā)生的銷貨交易憑證;
(三)向顧客或供應商函證。
第二十六條 如果因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無法在預定日期實施存貨監(jiān)盤或接受委托時被審計單位的期末存貨盤點已經(jīng)完成,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與存貨相關的內(nèi)部控制的有效性,對存貨進行適當檢查或提請被審計單位另擇日期重新盤點;同時測試在該期間發(fā)生的存貨交易,以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shù)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
第二十七條 對被審計單位委托其他單位保管的或已作質押的存貨,注冊會計師應當向保管人或債權人函證。如果此類存貨的金額占流動資產(chǎn)或總資產(chǎn)的比例較大,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實施存貨監(jiān)盤或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當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對上期期末存貨實施監(jiān)盤,且該存貨對本期財務報表存在重大影響時,如果已獲取有關本期期末存貨余額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本期期初存貨余額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
(一)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工作底稿;
(二)復核上期存貨盤點記錄及文件;
(三)檢查上期存貨交易記錄;
(四)運用毛利百分比法等進行分析。
第五章 存貨監(jiān)盤結果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jù)已獲取的審計證據(jù),形成有關期末存貨數(shù)量和狀況的審計結論,并確定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三十條 如果無法實施存貨監(jiān)盤,也無法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shù)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如果通過實施存貨監(jiān)盤發(fā)現(xiàn)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且被審計單位拒絕調(diào)整,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如果首次接受委托,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實施審計程序后,仍未能獲取有關本期期初存貨余額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