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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27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第五章 審閱程序和審閱證據(jù)
第十三條 在確定審閱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yè)判斷,并考慮下列因素:
(一)以前期間執(zhí)行財務報表審計或審閱所了解的情況;
(二)對被審閱單位及其環(huán)境的了解,包括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行業(yè)慣例;
(三)會計信息系統(tǒng);
(四)管理層的判斷對特定項目的影響程度;
(五)各類交易和賬戶余額的重要性。
第十四條 在考慮重要性水平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采用與執(zhí)行財務報表審計業(yè)務相同的標準。
第十五條 財務報表審閱程序通常包括:
(一)了解被審閱單位及其環(huán)境;
(二)詢問被審閱單位采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行業(yè)慣例;
(三)詢問被審閱單位對交易和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程序;
(四)詢問財務報表中所有重要的認定;
(五)實施分析程序,以識別異常關系和異常項目;
(六)詢問股東會、董事會以及其他類似機構決定采取的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影響的措施;
(七)閱讀財務報表,以考慮是否遵循指明的編制基礎;
(八)獲取其他注冊會計師對被審閱單位組成部分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或審閱報告。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負責財務會計事項的人員詢問下列事項:
(一)所有交易是否均已記錄;
(二)財務報表是否按照指明的編制基礎編制;
(三)被審閱單位業(yè)務活動、會計政策和行業(yè)慣例的變化;
(四)在實施本條前款第(一)項至第(八)項程序時所發(fā)現(xiàn)的問題。
必要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管理層書面聲明。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詢問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發(fā)生的、可能需要在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項。注冊會計師沒有責任實施程序以識別審閱報告日后發(fā)生的事項。
第十七條 如果有理由相信所審閱的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的或更為廣泛的程序,以便能夠以消極方式提出結論或確定是否出具非無保留結論的報告。
第十八條 在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或專家的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工作是否滿足財務報表審閱的需要。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為審閱報告提供證據(jù)的重大事項,以及按照本準則的規(guī)定執(zhí)行審閱業(yè)務的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