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調整后的結果,甲、乙雙方營業(yè)外收、支金額相等,方向相反。表面上看不存在問題,但從損益產生的經濟學原理分析,公平、等價交換的兩種資產,交換的損益從何而來;而就會計的客觀性原則分析,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否真實。參考上述正確處理,原因就在于對于公允價值和補價的錯誤認識。本例中,總的補償金額是0.351萬元,其中補價款為0.3萬元、補稅款為0.051萬元。兩種錯誤處理形成的總損益分別為(2.1-0.051)和(1.6+0.051),相應的資產入賬成本分別是9.7+0.351(≠10)或10-0.351(9.7)。上述誤解在不同稅率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體現的更加明顯。
[例2]甲、乙公司交換商品,甲產品賬面成本8萬元,售價10萬元,應交增值稅1.7萬元(10×17%);乙?guī)齑嫔唐焚~面價值8.1萬元,售價10萬元,應交增值稅1.3萬元(10×13%)價稅合計11.3萬元,乙公司付補償金額0.4萬元(本例的補價為0;0.4僅為補稅),甲公司已經收到。
甲公司會計處理:
借:原材料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000
銀行存款 4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乙公司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8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借: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0
銀行存款 40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81000
貸:庫存商品 81000
關于資產處置損益的處理,準則指南規(guī)定,根據所交換資產性質的不同,分別確認為主營收入、投資收益和營業(yè)外收益,筆者認為這樣處理不太恰當。從收入準則的確認原則分析,該類業(yè)務是否屬于日常活動,值得商榷。筆者建議,在營業(yè)外收入、支出中增設資產處置收益或損失,統一、單獨反映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形成的資產處置損益。
因此,筆者認為,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指南中第四點多次提到的公允價值,是不包含增值稅的公平價格。但對外的交換基礎,受價稅分開管理體制的影響,仍可以理解為價稅合一的金額。所涉及的補價,不是收支的全部補償金額,而僅僅是指補償的價格差異,即不包括補償的增值稅差異。同時,建議其中資產處置損益的處理,在營業(yè)外收入、支出中單獨反映。
責任編輯:ding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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