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程(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機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程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省稅務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協(xié)調處理政務公開中的重大問題,部署推進政務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公開辦”)設在辦公室,日常工作由納稅服務和宣傳中心承擔。
第三條 局屬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負責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對本單位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開、公開方式以及公開范圍的意見;依照法定主動公開內容及時更新本單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承辦涉及本單位職責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按要求對本單位未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等。
政策法規(guī)處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書進行合法性審核。
各單位應當指定一名工作人員擔任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lián)絡員,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聯(lián)絡員需要調整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公開辦報備。
第四條 單位公開政府信息,堅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各單位擬制公文時,應當確定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等政府信息公開選項。對擬不主動公開的,要依法依規(guī)說明理由。對未確定政府信息公開選項或者沒有說明不主動公開的合理理由的,辦公室應予以退文處理。
辦公室負責公文公開屬性管理和政府信息管理動態(tài)調整。
對于轉發(fā)公文,所轉發(fā)公文有公開方式的,原則上與其保持一致。所轉發(fā)公文沒有公開方式的,一般不予公開;確需公開的,應當征求發(fā)文單位意見。
第二章 主動公開
第六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第七條 省稅務局根據(jù)《條例》和本規(guī)程規(guī)定,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及解讀,通告,不涉及國家秘密的稅收個案批復類公文,失效或者廢止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
(二)省稅務局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
聯(lián)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省稅務局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jù)、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四)省稅務局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jù)、條件、程序以及在全省范圍內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五)省稅務系統(tǒng)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六)省稅務局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省稅務局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八)省稅務系統(tǒng)縣處級領導干部人事任免信息;
(九)省稅務局權責清單;
(十)省稅務局制定的便民辦稅繳費措施、指南、流程等服務事項;
(十一)省稅務局制定的涉及納稅人繳費人切身利益的重點改革任務、重要稅收政策的執(zhí)行措施、征管制度、實施步驟、責任分工、監(jiān)督方式等;
(十二)省稅務局辦理的涉及公眾利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xié)委員提案辦理復文;
(十三)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條 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各單位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各單位形成的主動公開信息,應當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由起草單位填寫主動公開信息保密審查表連同發(fā)文處理單一并送公開辦。
(二)對其他單位牽頭、省稅務局參與擬制的主動公開文件,起草單位應于牽頭單位公開當日填寫主動公開信息保密審查表送公開辦。
(三)對各單位制作或者保存的擬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由主辦單位填寫主動公開信息保密審查表,經單位負責人審簽后送公開辦。
第九條對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經公開辦審核后公開;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公開后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政府信息,應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公開。
第三章 不予公開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
(四)公開后可能影響重大稅收政策的有效實施、信息安全或造成稅收秩序異常波動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省稅務局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省稅務局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省稅務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在行政征收、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稅務檢查等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形成的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三條 省稅務局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和答復有關部門意見的公文以及處室便函,不予公開。
第十四條 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各單位要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和稅收新聞宣傳工作紀律要求,不得擅自對外公開。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五條 公開辦負責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省稅務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公開辦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登記,并根據(jù)申請內容確定具體承辦單位,填寫申請表,轉交承辦單位辦理。政府信息涉及多個單位的,由牽頭單位協(xié)調辦理。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收到公開辦轉辦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辦理意見,經單位負責人簽批后反饋公開辦;涉及多個單位的,反饋期限最長不超過8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岢鲆庖?,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提供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依據(jù)《條例》和本規(guī)程第三章的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省稅務局負責公開的,予以告知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六)省稅務局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復處理;
(七)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八)需要省稅務局對現(xiàn)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九)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應當告知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聿⒖梢愿嬷ㄟ^相應渠道提出;
(十)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十一)如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承辦單位應當先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承辦單位依照《條例》規(guī)定決定是否公開;
(十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省稅務局牽頭、其他行政機關參與制作的,承辦單位應當書面征求其他行政機關意見。
第十八條 公開辦組織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告知書,經政策法規(guī)處審核后,于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采取郵寄方式的,應通過郵政企業(yè)送達,并保存郵寄回執(zhí)等單據(jù)。申請人要求通過平臺在線回復的,應將答復告知書掃描后在線送達。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公開辦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 因政府信息公開產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公開辦、承辦單位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公開辦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臺賬,對申請、辦理、征求意見、答復、送達、復議訴訟等情況予以登記并實時更新。
第二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完畢后,公開辦應當按規(guī)定做好資料歸檔工作。
第五章 動態(tài)調整
第二十二條 省稅務局建立政府信息管理動態(tài)調整機制,各單位定期對未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根據(jù)工作需要,公開辦可會同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單位提出調整建議,對未公開的政府信息予以公開或者刪減后摘要公開。
第二十三條 經評估后決定公開的,由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者保存單位填寫政府信息管理動態(tài)調整審批表,按程序報批后公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公開辦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每年2月底前,匯總形成全省稅務系統(tǒ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稅務總局。
第二十五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時,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規(guī)定等為依據(jù),本規(guī)程不作為對外答復依據(jù)。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來源于: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點擊查看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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