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延長上海歷史風貌保護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效期解讀

根據《上海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滬府發(fā)〔2015〕20號)、《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深化城市有機更新促進風貌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fā)〔2017〕50號)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堅持留改拆并舉深化城市有機更新進一步改善市民群眾居住條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fā)〔2017〕86號)等一系列文件要求,本市要按照“留改拆并舉,以保留保護為主”,“盡最大努力建立機制、創(chuàng)新辦法,改善舊區(qū)內群眾居住條件”的工作要求,在繼續(xù)通過舊區(qū)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條件的同時,進一步強調通過城市更新的方式,加大對建筑風貌及城市機理的保護。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經市政府同意,2018年,市財政局牽頭制發(fā)《關于印發(fā)〈上海市歷史風貌保護及城市更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財發(fā)〔2018〕7號,以下簡稱7號文),明確如下事項:一是明確市、區(qū)兩級財政要建立歷史風貌保護及城市更新專項資金;二是明確歷史風貌保護及城市更新專項資金的使用遵循成本控制、綜合平衡的原則,主要用于歷史風貌保護及城市更新方面的相關支出。其中市級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經認定的歷史風貌保護地塊相關支出,重點舊改地塊改造相關支出,舊住房和保護建筑修繕改造補助,社會資本參與歷史風貌保護地塊改造貸款貼息補助以及經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支出。三是規(guī)定市、區(qū)兩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歷史風貌保護、城市更新、舊區(qū)改造及舊住房和保護建筑修繕改造年度計劃,統(tǒng)籌安排資金、編制年度預算,按程序報批,并根據經批準的年度預算及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依據《上海市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管理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7號文將于2023年11月30日執(zhí)行到期。經評估,本市將持續(xù)推進歷史風貌保護及城市更新工作,花更大力氣推進本市“兩舊一村”改造工作。本市設立“歷史風貌保護及城市更新專項資金”以來,收支管理情況總體平穩(wěn)良好,國家和本市關于住房保障及城市更新工作的要求未發(fā)生重大調整。綜合上述情況,將7號文有效期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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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延長《上海市歷史風貌保護及城市更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上海市歷史風貌保護及城市更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至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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