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省級交易平臺轉讓補充耕地指標如何繳納增值稅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柳2024-03-22 14:25:29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文件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通過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交易平臺轉讓補充耕地指標,按照銷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
本公告所稱補充耕地指標,是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的有關要求,經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用于耕地占補平衡的指標。
政策來源于:國家稅務總局 12366納稅服務平臺,點擊查看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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