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2024年8月)

1.職工取得單位低價出售的公有住房是否繳納個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的規(guī)定:“一、根據(j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除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情形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p>
2.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并選擇遞延納稅的是否需要備案?備案有何要求?
答:1.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guī)定:“五、配套管理措施(一)對股權激勵或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選擇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企業(yè)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未辦理備案手續(xù)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p>
2.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guī)定:“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五)企業(yè)備案具體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3.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并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應于取得技術成果并支付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附件3)、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xié)議、技術成果評估報告等資料。
政策來源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點擊查看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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