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稅的稅額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規(guī)定:“第九條 水資源稅的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統(tǒng)籌考慮本地區(qū)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水資源節(jié)約保護要求,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規(guī)定的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第十條 對取用地下水從高確定稅額。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稅額應當高于地表水。
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qū)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過許可水量或者取水計劃的部分,結合實際適當提高稅額。
第十一條 對特種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特種取用水,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第十二條 對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熱泵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將疏干排水進行處理、凈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部分。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水資源稅的適用稅額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適用稅額。
第十四條 水力發(fā)電取用水適用稅額最高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008元。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確定的水力發(fā)電取用水適用稅額,原則上不得高于本辦法實施前水資源稅(費)征收標準。
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界河水電站水力發(fā)電取用水的適用稅額,按相關省份中較高一方的水資源稅稅額標準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p>
政策來源于: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點擊查看政策原文>>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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