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達到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稅務機關如何管理?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3號)規(guī)定:“六、對未達到起征點定期定額戶的管理
(一)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額。對未達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稅務機關應當送達《未達起征點通知書》。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等稅務事項管理方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本文第六條第一項“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額。對未達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稅務機關應當送達《未達起征點通知書》”廢止。)
(二)未達到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月實際經(jīng)營額達到起征點,應當在納稅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并繳納稅款。
(三)未達到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連續(xù)三個月達到起征點,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提請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法》有關規(guī)定重新核定定額,并下達《核定定額通知書》?!?/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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