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能否作廢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劉凱莉2026-04-30 11:17:05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業(yè)務增值稅和消費稅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5號)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需要作廢證明的,應當先行確認證明使用情況。已使用的,不得申請作廢;未使用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關于作廢出口退(免)稅證明的申請》。作廢紙質證明的,應當交回紙質證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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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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