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如何納稅申報
精選回答

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合同資料: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納稅人經常發(fā)生房地產轉讓難以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
納稅人因經常發(fā)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開發(fā)建造的房地產、因分次轉讓而頻繁發(fā)生納稅義務、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納稅的情況,土地增值稅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繳納。納稅人選擇定期申報方式的,應向納稅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備案。定期申報方式確定后,一年之內不得變更。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自滿足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xù)
(1)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納稅人應當在接到主管稅務機關下發(fā)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xù)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3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
(4)省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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