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二》基礎考點:征稅范圍(一)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二》重要知識點:征稅范圍。
【內容導航】:
(一)征稅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三把標尺)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三章土地增值稅第二節(jié)征稅范圍、納稅人和稅率的內容。
【知識點】:征稅范圍
(一)征稅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三把標尺)
標準之一: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課稅。
標準之二: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是否發(fā)生產權轉讓。
標準之三:轉讓房地產是否取得收入(貨幣、實物及其他收入)。
標準之一: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具體又體現(xiàn)以下三點:
1.國有土地使用權征稅;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買賣。
2.土地出讓,一級市場,不征稅。
3.土地轉讓,土地二級市場,征稅
標準之二:產權必須發(fā)生轉移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未轉讓土地使用權、房產產權的行為。
標準之三:強調房產轉移要“有償”
轉讓房地產是否取得收入(貨幣、實物及其他收入)。
不予征稅的房屋繼承和贈與: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房地產的權屬雖轉讓,但未取得收入的行為。
(1)房地產的繼承。
(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的行為。
(3)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的行為。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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