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二》沖刺考點:轉讓房地產增值額的舊房及建筑物扣除項目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二》重要沖刺知識點:轉讓房地產增值額的舊房及建筑物扣除項目
【內容導航】:
(一)轉讓房地產增值額的舊房及建筑物扣除項目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三章土地增值稅第三節(jié)轉讓房地產增值額的舊房及建筑物扣除項目的內容。
【沖刺考點】:轉讓房地產增值額的舊房及建筑物扣除項目
1.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不是房屋原值)
2.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guī)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3.轉讓環(huán)節(jié)繳納的稅金。
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不是房屋原值):
評估價格=房地產重新購置價格×成新度折扣率
房地產重新購置價格的含義是:對舊房及建筑物,按轉讓時的建材價格及人工費用計算,建造同樣面積、同樣層次、同樣結構、同樣建設標準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費的成本費用。(70年代辦公樓200萬蓋的,6成新,2009年建設同樣的需要3000萬,所以2009年轉讓時的評估價格=3000×60%)
注意,評估僅僅針對房產,不評估土地。單純的土地轉讓,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一般不需要評估價格。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可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fā)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fā)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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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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