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許可有哪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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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許可有4項。指定企業(yè)印制發(fā)票;對發(fā)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包括申請使用經營地發(fā)票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fā)票);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一)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yè)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以及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稅務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許可權,由設定稅務行政許可的文件確定。
(二)沒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設置固定窗口,統(tǒng)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稅務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征:
1、是依申請的行為,稅務機關不因納稅人從事某項活動而主動批準,必須先有申請才有許可,這與稅務機關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如主動對納稅人進行納稅檢查有區(qū)別。
2、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
3、是一種外部行政法律關系。
4、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以正式的文書、格式、日期等形式予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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