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法律行為的類型有哪些
精選回答

可撤銷法律行為的類型
(一)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是指因認識錯誤實施的行為。基于錯誤認識的行為,行為人的表意雖然是自愿的,但卻是違背本意的,所以該行為屬于得撤銷行為。重大誤解,在主觀上是屬于過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構成欺詐了。對于重大誤解的客體,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1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qū)π袨榈男再|(zhì)、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與誤傳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7條規(guī)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義務轉達,而第三人由于過失轉達錯誤或者沒有轉達,使他人造成損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負賠償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guī)定中的“轉達錯誤”即是誤傳,按該條含義,若非由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意思表示人對誤傳也可撤銷,但要對第三人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二)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行為是指民事行為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行為。對于民事行為達到何種程度算顯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2條的解釋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行為的要件是:
1、須屬有償行為。顯失公平行為只能發(fā)生在有償行為之中,無償行為因當事人一方不支付對價,談不上公平與否的問題。
2、須行為內(nèi)容顯失公平。顯失公平是指根據(jù)該行為已經(jīng)實施或者約定實施的財產(chǎn)上的給付,明顯背離公平原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的情況。
3、須受害人出于急迫、輕率或者無經(jīng)驗。顯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實施行為時,表面上也是自愿的,然而在這種自愿的背后,卻有急迫、輕率或者無經(jīng)驗的背景。假如不是這樣,那么他是不會實施的。因此這種自愿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法律給予行為人一個補正的機會。這是根據(jù)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主要適用于契約的撤銷原因。通常一項交易是否公平是由當事人自己決斷的,法律不予干預。但在交易中總會有人“欺生”,使對方當事人無從正確地表達自己的意思,使表示意思與內(nèi)心意思不一致。
(三)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0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須是不損害國家利益時,才構成可撤銷行為,否則為無效民事行為。
(四)欺詐、脅迫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6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第69條規(guī)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欺詐、脅迫行為,也是不損害國家利益時,構成可撤銷民事行為,否則,為無效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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