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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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quán)是指善意相對人在合同未經(jīng)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認之前,可撤銷其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撤銷權(quán)的行使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認之前撤銷;如果追認在先,那么合同即已發(fā)生效力,自然也就不能再撤銷了;
2、善意相對人在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時,不知道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締約能力受到限制,或者雖然知道但有合理理由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獲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明知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仍與其訂立合同,則表明相對人具有惡意,法律自無必要對其進行保護而允許其享有撤銷權(quán)。
3、善意相對人撤銷的意思表示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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